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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酸克林霉素胶囊/0.15g*10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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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33020110
  • 包装单位:
  • 中包装销售1
  • 件装量:800
  • 有效期:2024-12
  • 库存:
  • 经营范围:化学药制剂
厂  家:
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瑞制药(集团)有限公司 国源国药(广东)制药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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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  格:
0.15g*12粒 0.15g*10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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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商品详情
  • 本品卖点
    • 商品名称:盐酸克林霉素胶囊
    • 商品货号:77490
    • 网站商品编号:SPH00077490
    • 生产厂家: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    • 中包装销售:1
    • 件装量:800
    • 规格/包装:0.15g*10粒
    • 包装单位:
    • 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33020110
    • 有效期:2024-12
    • 经营范围:化学药制剂



    药品名称 盐酸克林霉素胶囊
    通用名称 盐酸克林霉素胶囊
    商品名/品牌 亚太
    主要成份 主要成份为盐酸克林霉素。
    性状 胶囊。
    功效与作用 中耳炎,鼻窦炎,扁桃体炎,肺炎,蜂窝组织炎,骨髓炎,腹膜炎,盆腔炎,脓胸,肺脓肿,败血症,传染病科,心胸外科,妇产科,神经内科,普外科,呼吸内科,耳鼻喉科。
    用法用量 成人,一次0.15~0.3g,一日4次口服,重症感染可增至一次0.45g,一日4次口服。4周或4周以上小儿,一日按体重8~16mg/kg,分3~4次口服。
    副作用 (1)胃肠道反应:包括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等症状;严重者有腹绞痛、腹部压痛、严重腹泻(水样或脓血样),伴发热、异常口渴和疲乏(假膜性肠炎)。腹泻、肠炎和假膜性肠炎等可出现于治疗中或停药后。 (2)过敏反应:通常以轻到中度的麻疹样皮疹最为多见,其次为水疱样皮疹和荨麻疹,偶见多形红斑,剥脱性皮炎,部分表现为Stevens-Johnson综合征。 (3)可出现肝功能异常、肾功能异常,偶见中性粒细胞减少和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。
    禁忌 对克林霉素和林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。
    注意事项 (1)患者对林可霉素过敏时有可能对克林霉素也过敏。 (2)对诊断的干扰:服药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可有增高。 (3)下列情况应慎用: ①肠道疾病或有既往史者,特别如溃疡性结肠炎、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肠炎; ②肝功能减退;③肾功能严重减退。 (4)为防止急性风湿热的发生,用克林霉素治疗溶血性链球菌感染时的疗程,至少为10日。 (5)用药期间须密切注意大便次数,如出现排便次数增多,应注意假膜性肠炎的可能,须及时停药并作适当处理。 (6)处理克林霉素所致的假膜性肠炎,轻症单独停药可望有效,中等至重症患者需纠正水、电解质紊乱。如经上述处理,病情无明显好转时,则应给甲硝唑口服250~500mg,一日3次。如复发时可再用甲硝唑口服,仍无效时可改用万古霉素(或去甲万古霉素)口服,成人一日0.5~2.0g,分3~4次服用。 (7)肾功能减退患者(除重度减退者外),本品用量一般无需减少。患者有严重肾功能和(或)肝功能减退,采用本品时需作血清药物浓度监测。 (8)本品偶可引起对本品不敏感的微生物过度增生,特别是真菌,所以应用时需注意二重感染的发生。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。
    相互作用 1.可增强吸入性麻醉药的神经肌肉阻断现象,导致骨骼肌软弱和呼吸抑制或麻痹(呼吸 暂停),在手术中或术后同用时应注意。以抗胆碱酯酶药物或钙盐治疗可望有效。 2.与抗蠕动止泻药、含白陶土止泻药同用:克林霉素在疗程中,甚至在疗程后数周有引 起伴严重水样腹泻的伪膜性肠炎可能。因可使结肠内毒素延迟排出,从而导致腹泻延长和加剧, 故抗蠕动止泻药不宜同用。含白陶土止泻药和克林霉素同时口服,后者的吸收将显著减少,故 两者不宜同时服用,须间隔一定时间(至少2小时)。 3.该品具神经肌肉阻断作用,与抗肌无力药合用时将导致后者对骨骼肌的效果减弱。为 控制重症肌无力的症状,在合用的疗程中抗肌无力药的剂量应予调整。 4.氯霉素或红霉素在靶位上均可置换该品,或阻抑后者与细菌核糖体50S亚基的结合, 体外试验显示该品与红霉素具拮抗作用,故该品不宜与氯霉素或红霉素合用。 5.与阿片类镇痛药合用,该品的呼吸抑制作用与阿片类的中枢呼吸抑制作用可因累加现 象而有导致呼吸抑制延长或引起呼吸麻痹(呼吸暂停)的可能,故必须对病人进行密切观察或 监护。 6.该品可增强神经肌肉阻断药的作用,两者应避免合用。
    贮藏 密封保存。
    包装 0.15g*10s*1板/盒。
    有效期 24 月
  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3020110
    生产企业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

    【说明仅供参考】
  • 中耳炎,鼻窦炎,扁桃体炎,肺炎,蜂窝组织炎,骨髓炎,腹膜炎,盆腔炎,脓胸,肺脓肿,败血症,传染病科,心胸外科,妇产科,神经内科,普外科,呼吸内科,耳鼻喉科。
    【仅供参考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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